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2执恢16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终63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8)浙0602执1727号〕。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案质押物即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现名称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1289379股股权,拍卖款为31934068.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抵押优先范围内的本案债权本金计20557777.25元,余款待另行处置。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8)浙0602执1727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