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4248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晓圆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