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251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二环北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丽,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钦
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
人民陪审员 陆荣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