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6执保550号
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264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264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