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02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鑫农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310357224F。
负责人:于亚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东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806945783。
负责人:邹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阳经济开发区长江路路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629533415。
负责人:邹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县鑫农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邹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阳经济开区堡头大街路北、海子河以西三宗土地使用权[宁国用(2013)第093、094、096号]及地上附属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阳经济开区堡头大街路北、海子河以西三宗土地使用权[宁国用(2013)第093、094、096号]及地上附属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