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6执保55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5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丝绸路支行账户62×××20人民币XXX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马路分理处账户90XXX53人民币XXX元,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营业部账户16×××89人民币XXX元。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