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财保335号
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777号联启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霞,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东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B座16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806945783。
法定代表人:邹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64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264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