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2174号

原告: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777号联启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霞,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B座16层07号。

法定代表人:邹强,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山东泰熙安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办事处代理权提供给原告使用,为保证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不受损坏,原告将被告**提交给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押金叁万元垫付给了被告**,作为原告使用资质的保证金。后原告与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欲合作,2019年4月份原告用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办理业务,并支付给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500元资质使用费及报告审核费200元,但因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问题,原告业务不能办理。经原告与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在因其资质有问题使得双方合作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使用费1700元及押金3万元。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仅返还原告使用费1700元,但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不退还3万元押金。现合同早已逾期,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0000.00元,并支付经济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其与**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与**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颖

二0二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