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1357号
原告:***,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华,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东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806945783。
法定代表人:邹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茂峰,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禹通水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其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振年
书记员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