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5568号

原告:***,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俩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华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仙游国际油画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5350980M。

法定代表人:杜墨林,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金龙华城B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792889。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都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俩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画都公司及南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画都公司支付***、***工程款16869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16869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为121461元);2.判决***、***对陈成宗所承建完成的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画都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画都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2017年7月7日与陈成宗的挂靠单位即第三人南山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仙游国际油画城1#楼、2#楼外墙装修工程合同书》《屋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分别为:1#楼西侧、北侧、东侧、2#楼西侧的外墙装修,1#楼正面柱座及2#楼东面及南面柱子;1#楼、2#楼、3#楼图纸中的屋面工程等,工程造价约1000万元。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甲方上述工程的施工,并由乙方垫资施工,甲方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合同另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实际施工人陈成宗筹集资金,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并严格按照画都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后因画都公司资金欠缺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故在2018年6月15日,画都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陈成宗经协商就上述所有承建的工程签订了《解除合同及付款协议书》。2018年7月5日,画都公司对陈成宗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及已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陈成宗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35808659元,扣除画都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扣除税收金额,画都公司尚结欠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工程款为11135468元,同日画都公司出具《工程欠款统计表》及《工程结算书》各一份供陈成宗收执,并在《工程结算书》内容中明确陈成宗是挂靠南山公司和南山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同时确认陈成宗为债权人。2019年8月7日,画都公司另出具一份《关于2018年7月5日与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就工程款结算情况补充说明》,就陈成宗挂靠佳林公司和南山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及已支付的工程款等分别作出详细分类。依据该补充说明,陈成宗挂靠南山公司完成的工程款为4086962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2400000元,实际结欠工程款为1686962元。因涉案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已因病死亡,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的长女陈碧珠、长子陈碧阳已自愿放弃上述债权的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本案中诉讼主体适格。现经***、***催讨,画都公司借故推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画都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画都公司及南山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审查认为,画都公司及南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和质证权利。***、***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画都公司的工商信息、《公证书》《仙游国际油画城1#楼、2#楼外墙装修工程合同书》《屋面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合同及付款协议书》《工程欠款统计表》《工程结算单》《关于2018年7月5日与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就工程款结算情况补充说明》等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说明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及陈成宗的法定继承人***、***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画都公司尚欠工程款1686962元及逾期付款应支付利息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5日,画都公司(作为甲方)与陈成宗的挂靠单位即南山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仙游国际油画城1#楼、2#楼外墙装修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范围为1#楼西侧、北侧、东侧、2#楼西侧的外墙石材装修,1#楼正面柱座及2#楼东面及南面柱子石材装修;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甲方上述工程的施工,并由乙方垫资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合同工期为110天;工程付款方式为第一次甲方在5月31日前付给乙方工程款100万元,第二次在6月15日前付给乙方工程款100万元,第三次在6月30日前付给乙方工程款100万元,第四次在7月30日前付给乙方工程款100万元,第五次在8月20日前付给乙方工程款100万元。剩余工程款在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对本项工程进行验收,甲方应在乙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本项工程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并扣除3%的质保金后一次性付清,如果甲方没有在乙方请求验收时间内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3%的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如果甲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给乙方,甲方按延误时间赔偿应付工程款的双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给乙方等。合同另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2017年7月7日,画都公司(作为甲方)与陈成宗的挂靠单位即南山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屋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宇仙游国际油画城的1#楼、2#楼、3#楼图纸中的屋面工程、二层、五层檐沟的防水工程(含屋面变形缝、铝合金泛水、分隔缝)以包工包料、包损耗、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包验收通过方式发包给陈成宗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总工期45天,屋右工程暂定价为2999950元,工程量按现场施工面积计算。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0日内进行结算,结算后10日内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5%,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未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15天内无息付清剩余保修金。甲方超过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两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约定工程款逾期的利息等。合同另对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关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实际施工人陈成宗筹集资金,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按照画都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2018年6月15日,因画都公司资金欠缺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画都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陈成宗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合同及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画都公司(作为甲方)与陈成宗(作为乙方)所挂靠南山公司签订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终止,账目结清。甲方承诺按照结算剩余金额分批次付款,2018年10月底支付40%,2019年春节前支付30%,2019年12月份付清全部工程款。如果甲方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时间付款,甲方应付欠款金额按月利率0.8%计的利息给乙方,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2018年7月5日,画都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工程欠款统计表》各一份,确认陈成宗挂靠佳林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挂靠南山公司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35808659元,扣除画都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及税金后,画都公司尚结欠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工程款为11135468元。该款支付方式按2018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及付款协议书》履行。2019年8月7日,画都公司又向***出具《关于2018年7月5日与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就工程款结算情况补充说明》一份,就陈成宗挂靠南山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价款确认为4086962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2400000元,实际结欠工程款为1686962元。工程结算之后,画都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工程价款。2019年6月20日,涉案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因病死亡,而陈成宗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长女陈碧珠、长子陈碧阳、次子***。2019年7月12日,福建省惠安县公证处作出(2019)闽惠证民字第891-892号《公证书》公证作为陈成宗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女陈碧珠、长子陈碧阳自愿放弃涉案债权的继承权,涉案的债权由陈成宗之妻***和次子***继承。2019年8月15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虽然画都公司与南山公司签订的《仙游国际油画城1#楼、2#楼外墙装修工程合同书》《屋面工程施工合同》,但是陈成宗通过挂靠南山公司的方式取得该工程项目,并组织人员进行实际施工涉案工程,故实际施工人陈成宗与画都公司之间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画都公司与陈成宗所签订的《解除合同及付款协议书》《工程欠款统计表》《工程结算单》《关于2018年7月5日与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就工程款结算情况补充说明》,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经过画都公司结算尚欠陈成宗工程款1686962元,本院予以确认。画都公司应当依据陈成宗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画都公司与陈成宗在签订的《解除合同及付款协议书》约定:“画都公司承诺按照结算剩余金额分批次付款,2018年10月底支付40%,2019年春节前支付30%,2019年12月份付清全部工程款。如果甲方(画都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时间付款,甲方应付欠款金额按月利率0.8%计的利息给乙方(陈成宗)。”因画都公司不按《付款协议》约定分期分批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现债权人要求画都公司一次性支付欠款16869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债权人要求画都公司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0&Gid=5572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2430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此,***、***请求画都公司承担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16869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变更为: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1686962×40%=67478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2019年2月4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以1686962×30%(506088.6)+674784.8元=118087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6869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此,***、***请求就该涉案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成宗因病死亡,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陈碧珠、陈碧阳经公证机关公证自愿放弃上述陈成宗遗产债权的继承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涉案的工程款债权应由***、***继承享有,南山公司亦不持异议,***、***可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对***、***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诉讼请求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画都公司及南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0&Gid=5572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2430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工程款1686962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1月1日以67478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2019年2月4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以118087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6869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福建省仙游县“仙游国际油画城”中的1#、2#、3#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6元,由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悠

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0&Gid=5572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7243068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五十二条(?javascript:SLC(21651,52)?)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