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3096号
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工业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8217509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金龙华城B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7928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1.9元,减半收取计3805.9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铝板带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