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庆园路5号楼3层3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62004628B。

法定代表人:周志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丽,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1栋4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1604248。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海棠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75594507。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20)川1921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余工程款53017.76元;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73910元(已扣除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的四性检测费2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彬

审判员 胡燕文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