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397号
原告:*****租赁站,经营场所***九龙街道伏龙村三合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30MA6E3CWT0C(1-1)。
经营者:任洪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庆园路5号楼3层3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62004628B。
法定代表人:周志恒。
被告:先灵,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女,1982年8月29日,侗族,住贵州省***。
被告:赵伟,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华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灵、**、赵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87元,由原告*****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