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余某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81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银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016407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望安西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JT4E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1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498528.55元及后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61元,负担执行费173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因冻结效力系轮候,暂无法扣划。 2、经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车位,本院结合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余姚市房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核实,除另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外,其余房产均网签交付,本院已轮候查封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并向首轮查封处置权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位,除网签交付的车位外,其余车位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部分车位,因首轮查封权利人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处置。 3、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尚未网签的位于耀江**府4幢803号房产及另设有抵押的房产在他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出参与分配函向抵押房产处置权法院申请分配,对于尚未网签的4幢803号房产,本院已在(2022)浙0281执1635号一案中经司法拍卖处置完毕。 5、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月18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鉴于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为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及是否提出破产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提出破产申请,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