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4执9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南林桥镇石垅村八组张涡40号。
被执行人:***,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流水泉小区81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新城社区兴洋小区(通山县兴业街2路水厂旁边)。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506号。
被执行人:通山兴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审计局南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山兴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24执9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