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兴和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通山兴和建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4民初426号
原告:***,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原告:***,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原告的儿子),住通山县。
被告:通山兴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审计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方玉立,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方建章,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原告***、***与被告通山兴和建筑有限公司、方建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