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湖民二初字第454号
原告河南丰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龚威,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三鼎陶时尚火锅店。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三鼎陶时尚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河南丰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史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