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4执保9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工业园区跃进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92069282。
被申请人: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龙王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589733855Q,组织机构代码:589733855。
申请人山东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宏宇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金水路南侧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内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范房权证县字第**);坐落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003幢房屋二处(产权证号为范房房权证县字第**)坐;坐落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金水路南侧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范房权房权证县字第**)落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09幢房屋三处(产权证号为范房权证房权证县字第**)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