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42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69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3年2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淑丽
书 记 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