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6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焦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