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6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焦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