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任晖、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3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民一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晖。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照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兆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晖、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新泰市羊流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兆红、***,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