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执129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多起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是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谦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