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1执125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陕011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18208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4、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账户被其他法院已经冻结或扣划,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由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暂无资金履行,导致本案在本次执行期间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尚有18208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鸿年
审判员 李建正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权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