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12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敬永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864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敏 

    员  岳   

 

 

一九年十二月五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