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12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敬永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艺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 靖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