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902民初2655号
原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生于1951年9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竹园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代富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