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5民初530号、
申请人: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C座3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6149717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罗金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33874172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岚皋县城关镇罗金坪开发区5417㎡医疗卫生用地的使用权(岚政地字(2016)65号)及住院楼-1/11F共10227㎡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地字第2016-0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建字第2017-021号)所有权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岚皋县城关镇罗金坪开发区5417㎡医疗卫生用地的使用权(岚政地字(2016)65号)及住院楼-1/11F共10227㎡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地字第2016-0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建字第2017-021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