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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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陕01执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苟锐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80000元;二、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38025元(计算至2018年4月1日)及自2018年4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货款1748万元为基数,按日0.05%计算);三、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83947.70元;四、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8875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无公安机动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已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在发现格尔木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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