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798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聂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倪嫱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