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5813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福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林福,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福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沈慧芬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