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福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308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福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