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798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上海雄樽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