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紫罗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02民初37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原市紫罗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巷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太原市紫罗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晋0702民初37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751324元。现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7513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建荣
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
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