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231号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凯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颖,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蔡伟明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屠福平
书 记 员 廖蔚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