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22民初251号
原告:精河县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精河县工业园区荆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32883345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巴音工程建筑公司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643885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河县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河县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精河县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精河县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由原告精河县鸿盛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孟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