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6民初75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