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6民初75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