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江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6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科园**东道77号-8-3-1(震泽路净*东道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江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