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183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桔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世栋。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杜晓淳
审 判 员  张怡湘
人民陪审员  王雪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小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