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18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9号。
法定代表人:陈桔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吉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世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1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晓淳
审 判 员 张怡湘
人民陪审员 夏宪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小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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