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2252号
原告: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裕华东路北侧粮油批发市场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美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建伟,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雅良,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达秀路151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曹一兵。
原告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任丘市正达石油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晔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朝辉
书 记 员 龙文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