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1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海岱中路新亚财富广场B-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1870262P。
法定代表人:贾仁娟,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6746807U。
法定代表人:彭六生,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达秀路151号1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2745777H。
法定代表人:曹一兵,经理。
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1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7月22日,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