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6958号
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51号1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27457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1号310-2室(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EJ76Q。
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仲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凌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