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5832号 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51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