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海岱中路新亚财富广场B-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187026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中心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045046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674680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51号1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274577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56486470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中里1号楼-1层商业B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13174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