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海岱中路新亚财富广场B-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187026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中心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045046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674680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51号1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274577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56486470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中里1号楼-1层商业B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13174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太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森融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