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411号
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丰路977号1幢B座748室。
法定代表人:曹一兵。
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707号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振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原告上海维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