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蚌埠青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3877号
原告蚌埠青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青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青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青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43元,由原告蚌埠青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寇学年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