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1号楼1单元20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2476895B。
法定代表人:高空亮,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1270号民事调解书、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4××**、赣AF××**汽车两辆,无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4××**、赣AF××**汽车两辆,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不宜处置。2021年7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7139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6元,截至2021年9月29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7334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仰方
审 判 员  程 磊
人民陪审员  涂春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