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廊坊汇隆金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69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美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汇隆金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徐继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涛,男,廊坊汇隆金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宸,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1号楼1单元20005室。
法定代表人:高空亮,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阳光食品城33幢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执行董事。
廊坊汇隆金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京0109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0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鲁谷支行账号为×××、被申请人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账号为×××、被申请人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胜利街支行账号为×××、被申请人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市冶金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
后,被保全人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武汉三阳路支行账号×××的账户(该账户内现存款余额13万余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被保全账户。理由:1.法院出具裁定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后,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内有资金汇入,现实际冻结金额为1890093.52元,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09235.95元,常州冉汇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670.53元,以上合计2000000元。2.现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提供交通银行武汉三阳路支行的账户作为担保,该账户余额13万余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武汉三阳路支行账号×××的账户内银行存款109235.95元;
二、如果上述账户内实际冻结金额为109235.95元,则解除对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胜利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的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迎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吝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