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辖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许昌路****号***室H。
法定代表人:董付斌。
上诉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不服一审裁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因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陆有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