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7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许昌路121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锋,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牟洪波,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牟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