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1732号
原告: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504室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5033256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国,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喜,男,***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威,沭阳县。
原告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已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